泰安第十九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泰安第十九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8/21 游览量438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教代会在业务上受市教育工会、市总工会的指导。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对学校领导干部开展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学校党党委和上级干部管理部门了解考察干部的依据;

    ()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听取学校本届()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教代会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职工比例不低于40%总数一般不低于60人。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不在年级组的所有人员组成教辅后勤组作为一个单位),由各年级组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原始材料及选举结果交学校工会存档。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年级组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我校依规建立教代会制度,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8月底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是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将有效提案登记造册,交学校党委研究后在教代会上公开解答,不能立案的说明原因;可以立案的提案待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案书写培训、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及以上代表或代表团提出方为有效等)。

(四)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第十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2021827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